2006年1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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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的法律支点
本版策划 朱立宪 本版插图 王志浩

  【核心提示】今年是着手实施中央“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而“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此,省委省政府在新年到来之前就推出了我省先进性教育的重要举措——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在新年第一期的《识法》栏目里,我们特向读者送出——我省建设新农村的法律支点。
    新闻背景
    新农村“新”在哪里
  生产发展 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 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
    
  “面向未来,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的这句话,是对过去成就的肯定,更是对未来的动员,让人倍感振奋,充满憧憬。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解释说:“新农村的‘新’,就‘新’在农村的发展,既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能够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徐小青指出,提出新农村建设是基于两个判断:第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特征还非常明显,要达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点难点都在农村;第二,我国现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红宪)
    
  五项目标法律解读
    
  “十一五”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描述有20个字,“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可以看得出来,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容,又有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内容;既有农村综合改革的内容,又有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坤
    浙江大学法学院 白斌
    
  关键词生产发展
    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认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相关法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2002 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最为重要的制度基础。
    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主要规定见于我国《农业法》,该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强调在继续搞好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三是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土地管理法》第四章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等。
    四是关于促进农业生产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农业法》详细规定了农业生产的组织、规划以及政府支持、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发展。另外,2001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通知》明确提出就四类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2005年10月10日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等,这些文件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生活宽裕
    这方面的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农业法》第九章从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农村教育收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等几个方面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要求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全国免征农业税。这一重大举措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生活宽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农业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权益,这对于保障农民生活宽裕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等。另外,《劳动合同法》正在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其通过已经指日可待,这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生活宽裕也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最后,在有关农村合作医疗方面。这个方面的
    正式立法很少,主要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等等,这些文件从农村公共卫生责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会化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以及乡(镇)卫生院改革等多个方面为解决农村看病就医问题指引方向,防止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陆续制定了很多关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乡风文明
    乡风文明本身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或者国家政策所应当调整的范围,但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乡风民俗的行为也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维护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方面。《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等等。
    在打击农村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方面。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刑法》则在第303条规定了赌博罪,第六章第七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进行规定,第八节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作了详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第30条规定了“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第31条规定“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打击“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等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防止遗弃、虐待以及不赡养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方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等法律作了详细规定。《刑法》第260条对情节恶劣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四款对“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相应处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互相扶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并在第28条、29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抚养、赡养义务。
    
    关键词村容整洁
    这方面最重要的立法主要是《农业法》和《环境保护法》。
    《农业法》第八章规定了农业环境保护,要求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同时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发展生态农业,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第23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并在第44条规定了违反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村容整洁的保持从根本上讲,既需要国家的正式立法,更需要各乡镇、村根据本身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布局,制定本乡、本村的具体的建设规划予以实现,国家立法只是对广大农村的村容整洁进行宏观上指引。
    
    关键词管理民主
    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他的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如各省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这方面的规定大体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村民选举权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11条至第16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涉及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务、程序等。
    二是关于村务公开的制度。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并相应地规定了村民的查询权、向上级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是关于民主决策的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大事项,如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20条还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21条对村民委员会适用情况、选举程序、权限以及其决策程序等作了规定。
    应当说,在民主管理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还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村民委员会地位突出,权力过大,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级公共财务制度不健全,这些均需要通过制定一部《村民自治法》来予以完善。